4.1一般规定探查
4.1.1现场踏勘的目的是调查拟建场地及其附近分布的历史文化遗址、墓葬、人防工程等。探查前搜集的资料宣包括拟建场地地形图、建筑物和管道总平面图、基础施工图、基坑开挖图、坐标和高程基准点等。
本次修订增加了探查大纲内容要求,大纲是指导探查工作的主要依据,大纲内容是否全面,不仅能反映前期调查了解资料的详细程度,而且关系到探查成果的质量,因此,有必要对大纲主要内容进行规定。
4.1.2墓坑探査除应査明墓坑的类型、平面分布、埋藏深度、填土的基本成分外,对面积较大、填土较深的墓坑,整体换填处理不可行时,应结合拟采用的处理方法进一步查明填土工程特性,提供填土的一般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4.1.3原规程中探査手段只考虑到铲探法,当遇到杂填土、碎石土、淤泥土时,探铲成孔困难,探查深度受到限制。本次修订考虑到上述不足之处,根据土质均匀性和墓坑分布情况,将探查场地分为简单场地和复杂场地两种类型,以便采用不同的探查方法和手段
4,2探查方法
4.2.1铲探法具有悠久的历史,用洛阳铲探查墓坑具有操作方便、鉴别土样直观的特点,对简单场地利用铲探法即可达到探查目的,因此,修订后仍然把铲探法作为探查墓坑的基本方法。铲探法鉴别地层应由经过培训的钻探技术人员完成。
42.2根据以往铲探法钻探经验,如场地分布有防空洞、大量杂填土、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时,铲探法成孔困难,很难达到规定的探查深度,因此,本次规程修订提出,对复杂场地可采用小口径螺旋钻、工程钻机钻探,必要时辅以工程物探法。
工程物探法是利用相适应的仪器测量、接收工作区域的各种地质物理现象信息,应用有效的处理方法从中提取出需要的信息,并根据地质体和围岩的物性差异,结合地质条件进行分析,做出地质解释,推测地下赋存的墓坑位置、大小、范围和形状等。可以用来探査墓坑的工程物探法有电法勘探、磁法勘探、地震勘探、重力勘探和放射性勘探等。
4.2.3对大面积填土坑、淤泥土层或不均匀土层,全部换填不经济时,可采用其他地基处理方法。必要时,应进一步查明填土的工程性质,可采取土样测定其含水量、孔隙比、重度、液性指数、压缩系数等指标,也可进行静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载荷试验等原位测试。当本规程不能满足探查要求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的岩土工程补充勘察,并符合相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要求。
4.3探查范围及探孔布置
4.3.1本次修订取消了原规程按建筑物类别确定探查范围。原规程划分的建筑物类别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不相适应。另外高层建筑、重要建筑多采用深基础,其基础和上部结构的刚度相对较大,自身调节不均匀变形能力优于多层建筑,即使高层建筑基础下有墓坑,引起的破坏后果不一定比多层建筑严重。因此,本次修订确定探查范围时,主要考虑基础形式、基础埋深、应力扩散、受力层深度等因素,与建筑物类别无关。
基底压力扩散角内主要受力层有墓坑时,墓坑坍塌或沉陷可能引起基础不均匀变形,室内地面塌陷,因此,探查范围应包括建筑物外墙基础外放线以内的整个建筑场地。
4.3.2管道渗漏引起地基土湿陷变形,尤其在黄土地区,后果比较严重,墓坑存在时,常常发生地面塌陷。本次修订在重要管道
中增加了400m及400mm以上的排水管道、600mm及600m以上的雨水管道,主要参照建筑面积20万m2左右的住宅区通常采用的排水和雨水管道直径。
4.3.3铲探法布孔形式仍然采用原规程的布孔原则,每个1m边长正方形中心加一孔,避免漏掉直径较小的井眼和洞穴。考虑到管道荷载小,有一定的跨越能力,探孔间距略大
43.4对杂填士、建筑垃圾和淤泥质土,铲探法成孔困难,可采用小口径螺旋钻、工程钻机钻探。如按铲探法布孔间距,钻探工作量太大,不仅影响工程进度,也没必要,考虑到这类问题主要是查明分布范围和深度,边界附近地层深度变化较大,钻孔间距不宜大于5m,其它部位钻孔间距不宜大于10m
4.3.5工程物探剖面线垂直于墓坑走向便于根据物性反射信号差异查找异常地质体。为了查明墓坑分布和走向,要求每个场地物探剖面线不宜少于3条
4.3.6本次修订取消了原规程中的“浅探”和“深探”分类,把探孔分为控制性探孔和一般性探孔两类。因为,“浅探、深探”以深和浅区别,“浅探探孔遇墓坑时必须钻透墓坑,其深度可能太于深探孔12m。故“浅探”探孔深度不一定比“深探”浅,把探孔分为控制性探孔和一般性探孔消除了上述不足。
般性探孔均应进入天然原始土层不小于1m,可以查明场地内有无墓坑岀露。如个别探孔发现墓坑,附近需要增加探孔,追踪探査即可査明墓坑分布范围和深度。为防止场地外墓坑从下部延伸到基础影响范围内,要求各类建筑物探查范围最外两排探孔为控制性探
4.3.7原规程主要适用于黄土场地,深探孔深度最大为12m,根据多年工程经验,黄土场地探查深度12m基本能够查明有无墓坑。因此,规程修订后对黄土场区控制性探孔深度仍按12m。考虑到非黄土场地墓坑相对少且埋藏相对浅的特点,非黄土场地控制性孔深度按8m。当钻探深度内有冲积砂石类土时,探至砂石类土
中增加了400m及400mm以上的排水管道、600mm及600m以上的雨水管道,主要参照建筑面积20万m2左右的住宅区通常采用的排水和雨水管道直径。
4.3.3铲探法布孔形式仍然采用原规程的布孔原则,每个1m边长正方形中心加一孔,避免漏掉直径较小的井眼和洞穴。考虑到管道荷载小,有一定的跨越能力,探孔间距略大
43.4对杂填士、建筑垃圾和淤泥质土,铲探法成孔困难,可采用小口径螺旋钻、工程钻机钻探。如按铲探法布孔间距,钻探工作量太大,不仅影响工程进度,也没必要,考虑到这类问题主要是查明分布范围和深度,边界附近地层深度变化较大,钻孔间距不宜大于5m,其它部位钻孔间距不宜大于10m
4.3.5工程物探剖面线垂直于墓坑走向便于根据物性反射信号差异查找异常地质体。为了查明墓坑分布和走向,要求每个场地物探剖面线不宜少于3条
4.3.6本次修订取消了原规程中的“浅探”和“深探”分类,把探孔分为控制性探孔和一般性探孔两类。因为,“浅探、深探”以深和浅区别,“浅探探孔遇墓坑时必须钻透墓坑,其深度可能太于深探孔12m。故“浅探”探孔深度不一定比“深探”浅,把探孔分为控制性探孔和一般性探孔消除了上述不足。
般性探孔均应进入天然原始土层不小于1m,可以查明场地内有无墓坑岀露。如个别探孔发现墓坑,附近需要增加探孔,追踪探査即可査明墓坑分布范围和深度。为防止场地外墓坑从下部延伸到基础影响范围内,要求各类建筑物探查范围最外两排探孔为控制性探
4.3.7原规程主要适用于黄土场地,深探孔深度最大为12m,根据多年工程经验,黄土场地探查深度12m基本能够查明有无墓坑。因此,规程修订后对黄土场区控制性探孔深度仍按12m。考虑到非黄土场地墓坑相对少且埋藏相对浅的特点,非黄土场地控制性孔深度按8m。当钻探深度内有冲积砂石类土时,探至砂石类土顶面即可。
4.4现场探查
4.4.2普探前可参考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初步了解场地地层分布情况,无勘察报告时,应在场地周边和中心选取多个有代表性的地点进行试验性钻探,目的是了解场地地层变化规律,查明天然原始土层的顶面深度,调整探孔深度和平面布置。4.4.4常见的重叠墓葬有如图1所示三种形式。平面顶面即可。
4.4现场探查
4.4.2普探前可参考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初步了解场地地层分布情况,无勘察报告时,应在场地周边和中心选取多个有代表性的地点进行试验性钻探,目的是了解场地地层变化规律,查明天然原始土层的顶面深度,调整探孔深度和平面布置。4.4.4常见的重叠墓葬有如图1所示三种形式。
4.4.6由于探孔密度大,数量较多,不仅影响地基土承载力和沉降变形量,而且易形成地表水下渗通道,不仅造成地基土含水量增大、强度降低,而且对基坑稳定性带来安全隐患。因此,探孔不仅需要回填,而且对回填质量应进行控制。
4.5探查成果
4.5.1鉴于以往墓坑探查报告过于简单,报告内容和深度达不到要求。本次修订对探査成果反映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以提高探查工作质量。
4.5.2采用基础平面图为底图绘制墓坑平面分布图,主要是为了便于设计和施工使用,便于在建筑物出现不均匀沉降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分析查找原因和处理。
4.4.6由于探孔密度大,数量较多,不仅影响地基土承载力和沉降变形量,而且易形成地表水下渗通道,不仅造成地基土含水量增大、强度降低,而且对基坑稳定性带来安全隐患。因此,探孔不仅需要回填,而且对回填质量应进行控制。
4.5探查成果
4.5.1鉴于以往墓坑探查报告过于简单,报告内容和深度达不到要求。本次修订对探査成果反映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以提高探查工作质量。
4.5.2采用基础平面图为底图绘制墓坑平面分布图,主要是为了便于设计和施工使用,便于在建筑物出现不均匀沉降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分析查找原因和处理。